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哄抬物价移交给公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哄抬物价移交给公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哄抬物价为什么犯法?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哄抬物价是因为经营者违反了诚信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 哄的本意是指许多人同时发声,形容许多人大声笑或喧哗声。哄抬价格的解释应当是共同对外宣传,抬高物价。在法律解释上,明确的语言可谓明示,具体的行为可为默示,其中,将共同的行为解释为哄抬,没有解释学上的疑问。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经营者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违法了民事义务。《价格法》将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定义为将哄抬价格。
针对新型肺炎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如何打击?
一、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不等。
(四)情节严重的,被责令停业整顿
(五)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最高检发布两批典型案例其中提到非法经营罪!
建议:1、各位不要随意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发布售卖信息,因为常人辨别产品真假能力较弱。
2、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朋友售卖绝对保真之类的承诺。
3、尽可能选择正规的途径购买商品和物资。
4、一但发现购买的商品或物资存在问题请及时报警,可以有效减少他人受害。
国难财,不能发!
首先,法律层面上讲,哄抬物价是违法的!依照《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再者,从人道主义上讲,疫情特殊时期哄抬物价是伤天害理的行为。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大到国家,小到平民百姓都在蒙受着不同程度的经济危机,面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还有极个别贪图利益的商家或者个人,打着物资紧缺的旗号,干着趁火打劫的勾当,是全国人民都不允许的!
所以,哄抬物价者,国家有关部门予以重罚。希望各地方政府加大宣传和教育,各职能部门狠抓狠打,老百姓加强互相监督,从我做起,懂法知法,依法办事。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价格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下发紧急通知,组织全系统对南安市生产经营医药用品的商家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处1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医药用品案件,近日将对违法商家进行从重处罚;同时责令改正多起不规范价格行为。
二是加强宣传,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警示教育。发放《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肺炎防治医药用品价格行为的警示告诫函》,要求商家严格依法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多方筹备货源,保障医药用品市场供应和产品质量,杜绝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南安市多家商家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宣传号召下,积极投身公益,向公众免费发放口罩。同时,加强对疫情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要求各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市监总局的规定,不得超过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加强12315投诉热线的宣传和值班值守,及时受理、办理涉疫情有关投诉举报;解答群众咨询,安抚恐慌情绪,做好政策解读。对投诉举报件及时组织核实处理,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保障民生,稳控大米等民生物品价格。通过电视台、报纸、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南安市发改局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确保大米等粮食产品市场供需稳定的通告》,告知全市人民,我市民生物资储备充足,大米、面粉、食用油等物资完全能够满足群众正常需求,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按照正常消费需求合理采购大米等民生物资,无需恐慌抢购。同时敦促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哄抬物价移交给公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哄抬物价移交给公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